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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作废的发票丢失了应该怎么办?


来源:昆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7/16 11:26:39

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特别提醒,报纸的级别应该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发票遗失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遗失发票作废声明。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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