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差额。
如果超出5000美元,要做差额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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