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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