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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数发票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来源:嘉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8/26 9:53:1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对于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其帐务处理如下:

1、如果已支付货款,对方退还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未支付货款 ,

借:应付账款-**单位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缴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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