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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只限初次购买的抵扣吗?


来源:九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8/27 8:47:56

答:防伪税控系统维护费,非初次能抵扣。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并未区分初次缴纳和非初次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均可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是在什么时间做凭证?

答: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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