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 〔2012〕5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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