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如某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是甲地,而项目所在地是乙地,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项目预结算800万元(含税),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然后会机构所在地申报。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
800÷(1+3%)×3%=23.30万元,同时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万元×7%=1.63万元
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3%=0.69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万元=0.466万元
回机构所在地申报:800÷(1+11%)×11%=79.28万元,假设进项税额为5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9.28-50=29.28万元,由于在项目所在地已经预交23.30万元,机构所在地应补交增值税:29.28-23.30=5.98万元
机构所在地应交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5.98×7%=0.418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8×3%=0.1794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98×2%=0.1196搜索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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