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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如何结转


来源:徐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9/10 9:33:58

1、开发成本是指构成房地产商品售出条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摊的配套设施费、环境绿化费和外管网等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期间税费等;

2、开发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科目)

未完工的项目所销售的商品房按下面的条文结转成本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完工以后结转开发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开发成本

已完工的项目按下面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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