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可以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在“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1、如果是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2、如果是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案例解析】
甲公司自非关联方处以现金8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3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12年1月: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2×13年3月: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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