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业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同时,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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