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计提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写,如下:
1、提取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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