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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之计提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来源:贵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9/14 9:21:40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那么,计提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如何写,如下:

1、提取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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