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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利息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来源:天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9/21 9:10:22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对于补缴社保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补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行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同时,会计学堂温馨提醒您,社保不是想补缴就能补的。

1、以北京为例,非京籍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

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缴的,所谓的补缴,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

3、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和利息是一定会有的。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具体的补缴政策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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