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2、八车道及八车道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3、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4、一条公路应采用统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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