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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余额会计处理


来源:合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28 8:12:26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除上市公司另有规定外,企业2006年12月31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通常情况下,不提倡计提福利费,从2008年及以后年度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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