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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税控机可全额抵税怎么做分录?


来源: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14 9:28:21

答: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因此,对于购税控机可全额抵税,其分录可以这样写: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2)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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