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四)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上一篇:重庆仁和主管会计班好不好
下一篇: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