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冀国税函[2007]8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一般按季、按年向地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对重点税源企业,需要按月报送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于季度终了后15日、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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