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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进项发票的报税如何处理?


来源: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28 11:26:18

收到销售方给的红字进项发票后,在纳税申报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对方开过来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后你们公司开出红字发票,也就是直接减少了当月的销项税,不用做其他处理,开红字发票后页要重新开回一张蓝字发票;对于取得发票方(购货方),由于拿到发票后账务已做处理但无法验证抵扣,就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收到红字发票后账务就可以冲减原来的分录,同时收到蓝字发票后重新入账并按正常申报进项税即可。

政策依据: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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