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气休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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