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规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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