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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怎么算?


来源: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7 16:35:39

答: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前购置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则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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