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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政策依据:


来源:深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12 11:48:57

总局和各地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二)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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