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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后预收账款纳税处理怎么做?


来源:北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13 15:04:12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践中开票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到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预付形式的款项,其中收到定金,视作预收款处理;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其他形式的款项,不开具发票的,不视作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可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并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发票开具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所指的“先开具发票的”情形。

房地产项目过户时需要换开正式发票的,无需收回已采用上述办法开具收付款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到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预付形式的款项,如销售行为成立的,预付款项属于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行为不成立的,预付款项无论是否退还购房人,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房,在不动产交付购房者之前取得的款项属于预收款,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收款已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再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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