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能超过5年。即对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可以追补5年扣除,但实际操作中,事务所通常要求单独出具专项报告才予以扣除,因此,对于年末发生的成本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建议先入账,待以后取得发票时,再补充附上发票。
在未进行利润分配前,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在确定了本年(上年)利润分配内容以后,继续以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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