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我单位自制的工具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项目,而且无法区分金额,平时将单位全部进项税额按全部营业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相对于某一税种而言不属于这种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如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不属于这些范围的项目即为非应税项目。比如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用于建造本企业的生产车间,没有销售出去,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不动产)了,就是“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学堂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