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所谓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在10元(人民币,下同)/毫升(克)或15元/片(张)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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