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注意: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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