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无购进发票的货物,不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将无发票货物成本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意味着按无发票购进金额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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