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之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因此,对于企业收政府拆迁取得的费用,可以这样做:
转让土地
借: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
贷:无形资产——土地
收取赔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
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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