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的规定,记入开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二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分三年扣除。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扣除金额均为实际发生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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