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上一篇:发票作废重新开怎么处理
下一篇: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有什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