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对于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