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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方式的转变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6 10:40:55

(一)核算方式变化.

1、以往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税率和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二手房交易等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对于按照11%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般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房地产增值税额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此外,开发成本占比较大的建安成本也纳入进项税抵扣.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应该属于价外税,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总额度中划去一部分,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营业收入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商品以及获得的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税额抵扣办法进行相应抵扣,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成本将会得到一定的降低.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额也将大幅度降低.最终,依据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额的变化最终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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