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并明确其自2017年7月施行。该公告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该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现有方式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购买人为非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政府、事业单位;
另外,华税提示,购买方为国外客户时,以及卷式普通发票等情形,也无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不适用1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