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2.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3.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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