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服务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三)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条件报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