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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来源:荆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31 10:10:27

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秋节前委托某食品厂加工一批月饼于对外销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价值12000元,受托方为其加工成月饼成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费和辅材料费共6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20元.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委托加工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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