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对减免、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能否减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来源:西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8/1 10:3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由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减免下,同样减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但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上一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哪些资料?

下一篇:企业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做?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