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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