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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利息所得税扣除标准


来源:湘潭优路教育时间:2019/9/12 9: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进一步给予明确,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在掌握超过关联债资比例利息支出的时候,主要关注如下:

1、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2、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支付给境内关联方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但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准予扣除。

3、如果利息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则不允许扣除。

4、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

(1)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超过关联债资比,且不符合其他可扣除规定的部分;

(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支出。

(4)股东出资未到位,导致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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