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证的增值税没抵扣完可以留次月再抵扣。依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增值税专票认证以后,一定要在次月申报抵扣,如果没抵完可以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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