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股权转让所得为什么不扣除股息


来源:江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27 9:48:54

答:玄武某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前期运作,有意将公司持有的某软件公司10%的股权转让。目前已达成转让价500万元的协议。投资公司持有股权的原始成本400万元,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约80万元。企业财务会计小王询问:可否将软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60万元按投资比例10%计算确认为股息所得?该股息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税务人员指出:股权转让不得在计算转让所得时扣除股息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方被投资方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只有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等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时,方可适用上述规定,确认股息所得。因此,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适用34号公告。

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小王所在的投资管理公司转让股权,应按照100万元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视同销售成本如何确认?

下一篇:公司名称变更重新签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么?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