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分配公平、增加税收收入和改善税收管理等)加以权衡,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税制结构已经趋于合理和简化,税种已经从25种(实际开征23种)减少到18种。但是,税种近似、交叉与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过去在特定情况下设立的税种已经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可以考虑适时合理调整:
一是合并、调整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或者房地产税,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将契税并入房地产税,将印花税并入增值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和相关行政、事业收费。
二是调整特定目的税。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以后决定取舍。有些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如将作为地方财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入地方政府征收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将具有特殊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作为限制占用耕地措施的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或者房地产税。
三是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配合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虽然各国对于这个征收项目的称谓不尽一致,有些称之为税收,有些称之为捐、费或者基金,其征收管理也并非都是由税务机关负责的,但是普遍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税收,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并发挥重要作用,则没有太大的异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有关部门对于是否应当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利用税务机关现有的机构、人员和装备征收这个项目,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省经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也有利于保证收入的安全入库。
适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地方税,是许多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还比较落后,其主要表现是:税种数量偏多,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城乡税制不统一;有些税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部分税收法规过于陈旧,已经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些税种的设置不符合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存
在严重的问题;税负不够公平,税负偏重、偏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中国的房地产税收收入规模很小而且税源零散,占全国税收收入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很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都很有限。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不少;这些收费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税收乃至政府的形象都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可以将现行的若干种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整合,建立新的房地产税。
至于是否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税,我的看法是: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政策应当而且可以体现在税收制度当中。但是,这个问题似乎应当尽量通过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的方式解决。例如:提高大排气量汽车消费税适用税率和汽油、柴油适用消费税税额标准的做法,既有利于促进节油,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试图为了环境保护而开征新的主体税种似乎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行,外国也没有这样的做法。似乎也不宜为此增设过多的、零散的、复杂的小税种,以免增加管理成本和降低工作效率。此外,此项改革应当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收费制度改革统筹考虑。
至于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也需要慎重研究。遗产税是目前部分征收的一个税种,征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取得多少财政收入,而是适当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曾经多次提出开征此税,但是始终没有付诸实施。近年来反对开征此税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开征此税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征收管理难度大,收入太少,征纳成本高。此外,很多考虑到此税的诸多弊端,已经陆续取消此税。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开征此税似乎不宜操之过急,至少可以在完成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等主要税种的改革以后再议。
一是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基广泛、流动性强的特点和绝大多数的做法,为了提高征收效率和降低征收成本,将这些税种列为中央税,或者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解为中央、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因此减少的财政收入则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作为配套措施,应当按照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原则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调整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
二是继续推进地方税改革。近十多年来,中国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改革进展比较大,而地方税的改革相对滞后,不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非税收入、体制外收入膨胀,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目前应当结合税费改革,加快地方税改革的步伐。
首先是改进管理体制。首先应当将地方税制度改革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制度的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统筹考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税种划分方面,应当使地方也拥有一些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除了现有的房地产税以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可以分别一分为二,划分为中央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在立法权方面,可以将地方税的立法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立法,同时赋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定的调整权(如房地产税);二是经中央批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在本地区开征某些税种(如烟叶税之类的特产税、地方消费税)。
经过上述调整,由中央立法的主要税种有7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5种税收应当成为主体税种。至于地方各税,可以考虑在保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适当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