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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