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发布时间:2023-11-18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用电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用电,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
企业用电要求供电局开增值税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利弊?
首先,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其次,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电费扣除的合法依据。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电费的依据,还是计算增值税时扣除进项税额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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